11330624002586703P/2020-7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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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潭街道
2020-12-28
其他
部門規范性文件
主動公開
發布時間:2020-12-28 11:12
訪問次數:
發布機構:澄潭街道
信息來源:澄潭街道
街道各村、居委會: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消除農村房屋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省市縣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結合街道實際,現就做好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深刻汲取相關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充分利用街道農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基礎,以用作生產經營的農村自建房和其他人員聚集使用的農村公共房屋為重點,依法依規有序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消除農村房屋重大風險隱患。
二、排查范圍
街道行政村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分農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兩種類型。
(一)農村自建房。
1.自住農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農村自建房(含閑置的農村自建房及附房)。
2.用作生產經營的自建房。將原有自建住房改變用途,
用作餐飲飯店、民宿賓館、出租房、超市、民辦幼兒園、家庭作坊和其他生產經營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
1.公共管理和服務用房。指農村集體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房屋,包括村委會等行政辦公設施、文化禮堂等文化設施、敬老院等養老設施、應急避難中心、農村婚宴中心、公共食堂、農貿市場、宗教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宗族祠堂等人員聚集使用的房屋;相關部門、行業系統、企事業單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學校、衛生所、體育健身場所、游客中心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房屋。
2.生產經營的非自建房。非農村自建房屋所有權人通過自營、出租、合作等方式用作餐飲飯店、民宿賓館、工廠作坊和其他生產經營用途的房屋。
3.統建的農民安置房。指在農村范圍內由政府有關部門、工程項目實施機構、村集體等統一組織建設的農民安置房。
排查重點為用作生產經營的農村自建房和人員聚集使用的公共房屋,包括使用預制板建設的房屋、經過改建擴建的房屋、違法占地建設的其他房屋;地質災害隱患點、小流域山洪災害危險區的房屋;擅自加層、改變用途的房屋。
三、排查整治內容
(一)場地安全隱患。對排查發現的位于已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小流域山洪災害危險區等不適宜建設區域的危險房屋進行整治。
(二)房屋安全隱患。對排查發現的年久失修、不當使用、存在結構和消防等嚴重安全隱患的危險房屋進行整治。
(三)建設安全隱患。對排查發現的違法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進行整治。
(四)使用安全隱患。對排查發現的農村房屋改變用途從事生產經營或公益事業、出租前未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房屋等進行整治。
四、工作任務
(一)全面排查。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邊查邊治”的原則,對行政村范圍內所有農村房屋進行排查。由聯村干部、駐村干部、村兩委干部組成排查小組進行摸排,全面查清房屋基本情況、用途改變情況、安全隱患情況、違法建設情況等,重點排查用作生產經營的農村自建房和人員聚集使用的農村公共房屋,并對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進行初判。
根據排查結果認真填寫《農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及時上報至街道城建辦,由城建辦工作人員將相關信息錄入至浙江省農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統中。對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要求及時委托專業機構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經鑒定確認為危房的,應立即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嚴防發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新建、改建、擴建行為,立即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于排查中發現的非法宗教集聚點和未經批準的幼托、培訓教育、養老機構等非法經營場所,立即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集中整治。經排查鑒定確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要根據安全隱患情況,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產權人(使用人)主體責任,落實屬地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實行銷號管理,采取騰空、關停、拆除、修建等方式進行整治,尤其是針對用作生產經營、人員聚集、改變用途、擅自加層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立即整治。危房要在確認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治理改造,整治到位前,必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嚴防發生安全事故。
(三)長效治理。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進一步健全農村危房常態化長效治理改造機制,及時發現和有效整治動態新增危房。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房屋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施工、經營、改擴建和用途變更等全過程管理制度,完善農村房屋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五、時間安排
(一)2020年12月23日前,各村完成重點房屋排查,重點房屋為用作生產經營的農村自建房和人員聚集使用的公共房屋,包括使用預制板建設的房屋、經過改建擴建的房屋、違法占地建設的其他房屋;地質災害隱患點、小流域山洪災害危險區的房屋;擅自加層、改變用途的房屋,并按要求填寫《農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上報至城建辦。
(二)2020年12月29日前,街道城建辦根據各村上報信息聯合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點位復核,請各村做好陪同工作。
(三)2021年1月1日至3月20日,各村完成農村房屋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填寫《農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上報至城建辦。
(四)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重點房屋安全隱患的整治。
(五)202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整治。
(六)2022年10月31日前,建立健全農村房屋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六、獎懲措施
(一)明確責任。各村實行街道干部聯片包村到戶責任制,由片長牽頭,聯村干部、駐村干部、村兩委組成相應工作小組,負責做好管轄村的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做到責任到人;產權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負主體責任,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強化監督。各村要認真對照排查范圍、排查內容,深入組織開展排查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排查匯總數據和整治進展情況要經村主要負責人、聯村干部、片長簽字后上報至街道城建辦。街道紀委、城建辦將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導,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對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要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的領導干部,要嚴肅問責任。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強化技術保障,做好宣傳引導,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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