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公開事項
| 索引號: | 11330624002586121H/2020-68373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縣司法局 | |
| 生成日期: | 2020-04-28 | 主題分類: | 組配分類: | 投訴咨詢 |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0-04-2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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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司法局
新昌縣司法局(新昌縣行政復議局)是新昌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受理機構,為確保復議受理效率,不建議直接向新昌縣人民政府送達復議申請書。郵寄、傳真、現場遞交是目前常用的復議申請提交方式,網絡提交平臺暫未開通。
辦公地址(郵寄地址):新昌縣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01號。
咨詢電話:0575-86162392(工作日)
傳真:0575-86024646。
復議流程:
一、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4、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
二、受理。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是否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除不予受理,轉送的,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理。被申請人自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一般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日作出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四、決定。復議期間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并制作終止決定書。除終止的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根據審查情況做出確認違法、撤銷、變更、限期履行、駁回、維持的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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