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6-1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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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醫保局
日前,新昌縣醫療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出臺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通知》(新醫?!?020〕1號),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紹興市越城區、上虞區、柯橋區、諸暨市的企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都以省職平工資的5%建立,嵊州市以省職平工資的3%建立,新昌縣以退休人員養老金的5%建立。根據(紹政發〔2018〕17號)文件精神要求,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在本辦法實施后3年內逐步調整到位”。同時,全市智慧醫保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全市統一退休人員醫保個人賬戶繳費基數,只有新昌縣的企業退休人員是以養老金作為繳費基數。鑒于上述情況,結合本縣工作實際,新昌縣醫療保障局、新昌縣財政局制定出臺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通知》(新醫?!?020〕1號)。
二、文件依據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8〕17號)文件。
三、起草過程
2019年12月初,縣醫療保障部門著手調研企業退休人員醫保個人賬戶調整工作。了解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建立情況,對我縣退休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基本情況進行調研分析,并結合全市智慧醫保信息系統建設的工作要求,積極與縣財政部門進行相關問題的溝通、討論,并向縣政府提出了企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調整方案。為適合全市智慧醫保建設工作的要求,有利于社會和醫保工作的穩定,建議在增加基金支出可控的基礎上,將企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基數和比例一次性調整到位。
此方案于2020年1月7日在新昌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7日,公示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20年1月17日發文實施。
四、主要內容
調整企業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按省職工工資的5%建立。
五、本《通知》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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