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6240025866234/2023-67258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縣稅務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10-10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3-10-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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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稅務局
一、登記、賬證、征收、檢查、申報、發票類
違法違章種類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處罰標準 |
稅務登記類 |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罰款; |
2.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換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罰款; | |
3.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罰款; | |
4.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二千元罰款; | |
5.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四十一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6.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四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
7.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登錄賬戶賬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8.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
賬簿憑證管理類 | 9.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10.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
11.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
1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13.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14.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涉案完稅憑證不滿25份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1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
稅款征收類 | 16.偷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違法行為較輕且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1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18.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違法行為較輕且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19.欠稅且轉移或隱匿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五年內首次違反本條規定的,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20.騙取出口退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 1.違法行為較輕且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繳納其騙取的退稅款的,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五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五十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 |
21.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
22.逾期未繳納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在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主動繳納稅款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23.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1.扣繳義務人能夠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
24.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
25.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又拒不繳納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1.在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主動繳納稅款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26.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金額占應納稅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27.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28.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少繳稅款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29.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五年內首次違反本條規定的,處未繳、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稅務檢查類 | 30.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31.車站、碼頭、機場、郵政等有關單位拒絕協助稅務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
32.金融機構拒絕稅務檢查,拒絕執行稅務機關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決定,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造成稅款流失不滿十萬元的,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稅款流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稅款流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納稅申報類 | 3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個人每次處20元的罰款,單位每次處50元的罰款。 2.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無未繳銷發票且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個人處200元的罰款,單位處500元的罰款;未繳銷發票不滿200份且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不滿20萬元的, 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或者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未繳銷發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20萬元以上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發票及票證管理類 | 34.未經有權機關指定,非法印制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的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35.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1.涉及發票金額不滿50000元,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在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及發票金額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在限期內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00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6.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在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7.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1.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在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8.拆本使用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 1.涉及發票不滿100份的,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及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涉及發票超過2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9.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 1.涉及發票不滿100份的,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及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涉及發票超過2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0.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1.涉及發票金額不滿50000元,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在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及發票金額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在限期內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00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1.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1.涉及發票不滿100份的,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及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涉及發票超過2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2.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 1.定額發票不滿500份,卷式發票不滿300份,其他發票不滿100份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定額發票500份以上,卷式發票300份以上,其他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發票超過2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3.未按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1.定額發票不滿500份,卷式發票不滿300份,其他發票不滿100份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定額發票500份以上,卷式發票300份以上,其他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發票超過2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4.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1.涉及發票不滿100份的,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及發票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涉及發票超過5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5.丟失發票或擅自損毀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1.定額發票不滿500份,卷式發票不滿300份,其他發票不滿100份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定額發票500份以上,卷式發票300份以上,其他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發票超過200份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6.虛開發票(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虛開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虛開金額超過10000元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7.非法代開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1.非法代開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代開金額超過10000元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48.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滿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 |
49.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滿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50.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滿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5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1.稅款能追繳入庫的,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以下的罰款。 2.稅款不能追繳入庫的,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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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費征收類
違法違章種類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節 | 違法程度 |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 |
社保費征收類 | 1.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和繳費登記注銷的;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四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繳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繳費登記和繳費登記注銷的;(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的。 | 一年內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嚴重 | 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的 | 特別嚴重 | 對繳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繳費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認的,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應繳數額后,延遲繳納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延遲30日內繳納 | 一般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延遲30日以上(不包含本數)繳納或未繳納 | 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上(不包含本數)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年內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稅務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內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的 | 特別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繳納的 | 一般 | 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仍未繳納的 | 嚴重 | 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一倍以上(不包含本數)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二萬元以下罰款。 | |||
5.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年內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稅務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內仍未改正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特別嚴重的 | 特別嚴重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用人單位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拒不繳納的 | ? 對用人單位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7.繳費單位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五條:繳費單位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繳納的 | 一般 | 對用人單位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在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30日內仍未繳納的 | 嚴重 | 對用人單位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繳費單位欠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所欠費款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欠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所欠費款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 | 一般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的 | 嚴重 | 處3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9.繳費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七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代扣代繳,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年內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輕微 | 不予處罰。 | |
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未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嚴重 | 處1萬元以上(不包含本數)3萬元以下罰款。 | |||
10.繳費單位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等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礙地方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費情況有關資料的;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 | 《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十八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等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地方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費情況有關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嚴重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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