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624002586359Q/2023-69103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新昌縣公安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主題分類: | 公安 | 組配分類: | 戶籍管理 |
| 有效性: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發布時間:2023-04-21 14:22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縣公安局
一、適用范圍
涉及的內容:符合落戶條件的常住戶籍人口住址變動落戶。
二、國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01-09 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一款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三、省級法律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 2020-05-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以下簡稱“戶口”)的立戶、出生、死亡、遷移、變更更正等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承擔,屬地公安派出所具體承辦。 第三十八條 省內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辦理遷出、遷入登記。其中,跨縣(市)或跨設區市市區范圍的省內戶口遷移應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第三十九條 省外戶口遷入本省,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后,簽發戶口準遷證。申請人憑戶口準遷證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出登記,憑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第四十條 本省戶口遷往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準遷證和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遷出登記,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五十三條 本人可以憑房屋權屬證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將市內戶口遷入該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地區無住房證明。 第五十四條 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可以憑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將市內戶口投靠遷入。 與城鎮地區房屋權利人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可以憑房屋權利人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將市內戶口遷入該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產權共有人,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戶的聲明。 遷入地房屋屬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軍產房、集體土地房屋的,僅限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戶主或房屋產權共有人不同意遷入的,不予辦理。
四、市級法律依據
無。
五、縣級規定
無。
六、受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戶籍窗口。
七、決定機構
公安派出所。
八、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九、受理條件
無。
十、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現場自助機申請,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
辦理地點:?新昌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對外公布的辦理程序描述
環節 | 辦理時限 | 辦理人員 | 審批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網上申報。 | |||
受理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位人員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審查/核準 | 即辦 | 后臺審核崗人員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 符合條件予以核準。 |
決定 | 即辦 | 綜合受理崗人員 | 根據審核情況,告知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準予的辦理入庫。 | 制作居民戶口簿。 |
送達 | 即辦 | 送達崗人員 | 快遞、窗口送達。 | |
十二、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網上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0個工作日。
法定期限:即辦。
承諾時限說明:遇到特殊情形按照法定期限執行。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是否收費:否。
十五、審批結果名稱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戶口簿。
十六、結果送達
送達時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0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十七、咨詢途徑
咨詢電話:0575-86812345。
十八、監督投訴渠道
監督投訴電話:0575-12345、0575-866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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