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3-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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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縣司法局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本指南。
一、工作機構
機構名稱:新昌縣司法局
辦公地址:人民中路社會治理中心三樓西
辦公時間: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17:30(夏令時)、14:00-17:00(冬令時)
郵編:312500
聯系電話:0575-86015138
傳真號碼:0575-86024646(本傳真不作為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
郵箱:86024646@163.com(僅作為咨詢使用)互聯網聯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該平臺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通過“浙里辦”APP(或浙江政務服務網)的“浙里公開”政務應用提出。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形式
本機關主要通過新昌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政府信息,http://m.17c559.com/col/col1229785454/index.html
此外,本機關還將采用政務新媒體等其他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二)公開范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信息分類:主要包括機構信息、政策文件、決策信息、工作信息、民生事項、人事信息等。
信息編排體系: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查詢功能;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發布日期、發布機構等項目內容。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盡量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本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承辦機構為新昌縣司法局辦公室。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同時在信封左下角、傳真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新昌縣司法局。
地址:人民中路社會治理中心三樓西。郵編:312500
聯系電話:0575-86015138
傳真號碼:0575-86024646
2.?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新昌縣司法局辦公室當面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新昌縣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政府信息的,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3.?網上申請
通過“浙里辦”APP(或浙江政務服務網)的“浙里公開”政務應用提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新昌縣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現場受理地點領取或自行復制或從新昌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m.17c559.com/)“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打印。
申請人通過“浙里辦”APP“浙里公開”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提示填寫相關信息并提交申請,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并實名驗證。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辦件編號查看辦件進度。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或網上電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須同時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申請人的委托書。
(四)申請的處理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五)申請的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六)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四、不予公開范圍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自收到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新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新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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